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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药管理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3-09-27
  5. [成文日期] 2023-09-13
  6. [发文字号] 京医保发〔2023〕14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3-09-15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3年 第42期(总第822期)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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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医保发〔2023〕14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支持医疗技术创新发展和临床应用,现就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5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由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综合成本测算结果、与技术难度、风险程度相近的项目比价关系以及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试行价格,并按程序向市医保局备案。

  二、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通过多种方式公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服务规范等内容,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要认真做好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监督管理工作,对于高于备案价格收费以及收取未列明费用等损害患者权益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三、国家或本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禁止临床使用的医学诊疗技术,不适用本市各项价格政策。

  本通知自2023年9月27日起执行。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医疗机构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9月13日  

附件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表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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